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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文字解讀】《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(fā)<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政策解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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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索引號 2514294455242113985
  • 主題分類 城鄉(xiāng)建設(含住房)
  • 成文日期 2024-04-26
  • 發(fā)布日期 2024-04-26
  • 發(fā)文字號 青住金規(guī)〔2024〕1號
  • 發(fā)文單位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
  • 一、修訂的背景

    原《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》(青住金規(guī)〔2019〕2號)(以下簡稱《繳存管理辦法》)實施以來,總體運行情況平穩(wěn),社會反映良好,但也存在個別條款需進一步調整和優(yōu)化。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、規(guī)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,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,經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4年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,對我市《繳存管理辦法》進行修訂。

    二、修訂的依據

    (一)國務院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(2019年3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再次修訂);

    (二)住建部《住房公積金歸集業(yè)務標準》(GBT51271-2017);

    (三)《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》(建金管〔2005〕5號);

    (四)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(魯建金字〔2017〕7號);

    (五)關于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范圍的通知(魯建金字〔2017〕19號);

    (六)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青島市靈活就業(yè)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(青政辦發(fā)〔2023〕7號)。

    三、修訂的內容

    本次修訂主包括自主繳存及基數核定兩部分內容。

    (一)支持靈活自主繳存

    2023年10月,我市正式開展靈活就業(yè)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,將靈活就業(yè)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自愿繳存范圍。本次修訂《繳存管理辦法》將第五條調整為“靈活就業(yè)人員、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可以根據本市有關規(guī)定,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?!痹黾恿遂`活就業(yè)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。第六條調整為“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外籍、港、澳、臺人員,可以按規(guī)定繳存住房公積金?!敝С朱`活就業(yè)的外籍、港、澳、臺人員由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。

    (二)明確基數核定時間

    原《繳存管理辦法》對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的調整時間未作出明確規(guī)定,本次修訂在《繳存管理辦法》第十六條增加了“單位應在匯繳年度開始時,完成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”,對單位基數比例調整業(yè)務作出更加明確細致的規(guī)定。

    四、新《繳存管理辦法》的施行時間

    本次修訂后,新《繳存管理辦法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。自施行之日起,《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(fā)《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》的通知》(青住金規(guī)〔2019〕2號)同時廢止。

    五、繳存業(yè)務辦理渠道

    我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(yè)務支持網上辦理和窗口辦理兩種渠道。單位可開通單位網上營業(yè)廳線上辦理,也可到各區(qū)(市)公積金營業(yè)大廳申請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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